江西青原弘济慈善基金会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江西青原弘济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加强对本基金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重大事项安全、合法、有序的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基金会向主管部门报告的重大事项
1、组织机构变更登记;
2、理事会、监事会换届;
3、重大涉外活动;
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工作报告;
5、章程的修订;
6、理事、监事的变动;
7、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条 秘书处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1、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2、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3、审定大额项目,包括单项资金额度200万元以上的募捐项目、投资活动或者合作项目;
4、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及决算;
5、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
6、设立或取消直属工作部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7、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
8、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者工作出现重大疏失。
第三条 上述秘书处向理事会报告的重要事项,秘书长先向理事长报告,再向理事会报告。
第四条 秘书处在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由秘书长及时报告理事长。
第五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第六条 重大事项报告可采取书面或其它形式。原则上要求事前报告,确因发生紧急事件或者事前无法报告的事项,事后应当及时补报。
第七条 本制度经本基金会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江西青原弘济慈善基金会
201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