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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江西青原弘济慈善基金会行政管理制度和办法

江西青原弘济慈善基金会

行政管理制度和办法

 

为加强江西青原弘济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自身建设,规范日常工作,完善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基金会的凝聚力,根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江西青原弘济慈善基金会章程》等制定本制度。

 

一、驻会人员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自身实际情况,基金会作息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1305:30。法定节假日、双休日正常休息。

第二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统一在基金会食堂就餐。各部门接待人员需要在基金会食堂就餐的,须报办公室主任批准,基金会领导接待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 基金会各部门应保持工作环境整洁,爱护办公室的一切物品、设备。

第四条 办公室场地和财产物品不得擅自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外借,并且要登记注明所借物品,归还时间和实际归还时间。

第五条 各部门办公室房门钥匙由基金会安排专人统一保管,不得借给他人使用,不得擅自配制办公室钥匙。

第六条 各部门必须重视安全保卫工作,注意防火、防盗。每天下班前认真清理文件,并将重要文件锁入文件柜;关闭门窗、电器设备及电源开关,确保安全。

第七条 办公室的各种公用物品和设备只能用于工作,不能擅自为私人所用。

第八条 各部门在领取办公用品时,应先到办公室填写办公用品领取单,经本人签字方可领取。所有办公用品应本着“优质、必要、节约”的原则,比较价格,按需购置。

第九条 基金会室内严禁吸烟,不准私拉电线或违规使用各类电器设备,不准点用明火类物品。

第十条 严格遵守办公时间,维护安静、和谐、有序的办公环境。

第十一条 上班期间不得看与工作无关的视频、玩游戏。

第十二条人员离开办公区域时须携带有效通讯工具,保证通信畅通,基金会驻会办工作人员应保证二十小时开机。

第十三条 会议室主要供会议和活动使用。各部门使用会议室,需提前通报办公室,以便做好协调与准备。会议室使用时间若有冲突,重要会议优先。

第十四条 接待室主要用于对外接待使用。各部门使用接待室,需由部门负责人提前通报办公室,并通知参加接待人员。

第十五条 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扫描仪等系贵重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人员应熟悉操作程序,及时维护保养,确保良好使用状态。复印、传真、打印重要或涉密文件资料时,应严格按保密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安排专人负责接听电话,接收传真。重要电话要进行记录,并问明来电单位、来电人姓名。重要电话和传真要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十七条 基金会办公室负责报刊、信函和文件等收发工作,收发机要往来文件应进行登记,如有急件、要件应及时报知领导处理。

 

二、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团队内部信息沟通,提高工作效率与管理水平,根据《江西青原弘济慈善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江西青原弘济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议分为如下类型:

(一)理事会议。根据章程规定召开,由理事长或其指定人员召集,秘书处负责组织,全体理事、监事参加;

(二)理事长办公会议,指理事长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并主持召开的会议,会议议题、会议时间和参会人员由理事长确定;

(三)秘书处办公例会,指由秘书长定期召集并主持召开的工作会议;

(四)部门联席会议,指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根据需要共同召开的会议,此类会议由办公室协调召开;

(五)部门会议,指某部门组织本部门人员召开的会议;

(六)其他会议。

第三条 基金会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部门会议除外)。办公室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第四条 会议主持人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应及时安排其他人员代为主持。

第五条 参会人员应准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六条 会议应注重实效,参会人员应积极发言,相互尊重,保持良好的会议秩序和融洽的会议氛围。

第七条 无紧急情况,会议期间不要接打电话。

第八条 参会人员对会议所涉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做好各会议记录。

 

三、会议流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会议管理,提高会务工作效率,根据《江西青原弘济慈善基金会章程》及有关决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议是指副秘书长及其以上级别领导主持召开的工作会、座谈会和研讨会等。

第三条 办公室是江西青原弘济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会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基金会各类会务工作安排。

第四条 办公室应认真筹备、落实会务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根据基金会领导指示,确定会议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员

(二)电话通知所有参会人员;

(三)根据会议需要布置会场,悬挂横幅、制作背景板、水牌、桌牌等

(四)准备电脑、投影仪等相关仪器设备、纸笔等文具及相关资料;

(五)做好录音、摄影、摄像及安排速记服务;

(六)做好茶歇、用餐服务;

(七)做作会议纪要、起草会议新闻稿;

(八)其他会务工作。

第五条 办公室不负责基金会某部门召集或主持的各类会议的会务工作。需要办公室协助的,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提前向办公室提出申请,保证办公室工作有足够的准备时间;

(二)使用基金会会议室、设备及其他材料等,应进行登记备案;

(三)邀请外单位人员参会的,应向办公室提交基金会领导批示复印件;

(四)副秘书长以上领导参会的或外单位人员参会的,应将会议纪要报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江西青原弘济慈善基金会办公室。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期施行。

 

四、办公例会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根据《江西青原弘济慈善基金会会议制度》制定。

第二条 办公例会是由秘书长定期召集并主持召开的,旨在协调和处理基金会日常事务的工作会议。

第三条 办公例会于每周一上午八点半在会议室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则顺延或改期。

第四条 办公例会的参会人员为秘书长、驻会副秘书长及驻会工作人员,理事长视情况决定是否参会。主持人可以根据会议性质和工作需要,通知其他相关人员参会。

第五条 秘书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的,应由其指定的副秘书长或其他人员代为主持;

第六条 各部门应在每周五上午将各部门拟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以书面形式提交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后报秘书长审定。

第七条 参会人员应准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八条 各部门在办公例会上应通报上周工作情况,提出工作中的问题,安排部署本周工作。

第九条 办公室负责会务和会议纪要工作,会后将会议纪要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本会相关人员。

第十条 参会人员对会议所涉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五、文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文书管理,提高办文速度和质量,充分发挥文书在基金会各项工作中的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对内对外各类文书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命令、指令、决议、指示、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计划、总结、合同、简报、章程和办法等。

第三条 基金会与外单位往来的文件由办公室统一登记收文后,根据业务性质分送各有关部门处理;基金会内部制发文件流转,由发文部门登记签发后,直接送交收文部门登记签收。

第四条 以基金会名义撰写的文件,由各部门拟稿,经秘书长同意,统一由办公室登记、发文;以各部门名义撰写的文件,由各部门自行拟稿、登记和发文,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需对外发送的文书,应送办公室审核。办公室对涂改不清、文字错漏严重、文法不通、内容不妥或格式不符的文稿,应退回拟稿部门重新拟稿。需经网络、报纸或杂志等媒体发布的文书,还需经基金会新闻发言人审核。

文稿经审核无误后,应报秘书长复核签发,理事长签发的除外。

第六条 基金会实行按国家标准的文书规范格式,基金会办公室对各部门文书撰写格式进行统一规范、指导与监督。

第七条 基金会实行统一的发文字号规则:

一、基金会发文字号主要分为三种:

() 秘书长以上工作和基金会重要事项、决议发文   赣弘慈基字〔20XXX

() 基金会其他工作和事项发文                   赣弘慈基办字〔20XXX

(三)基金会党组织工作发文                       赣弘慈基党字〔20XXX

二、发文字号的使用规则如下:

对基金会内部发文时,使用“赣弘慈基X发〔20XXX号”;对基金会以外的单位发文时,使用“赣弘慈基X字 〔20XXX号”,不便于使用“赣弘慈基X字 〔20XXX号”的,则使用“赣弘慈基X函〔20XXX号” ;各部门联合发文的,使用排在首位的部门所对应的发文字号。

第八条 基金会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根据工作内容或性质,以书面形式上报情况或传达指示,但传阅文书或情况紧急的除外。

第九条 文书办理完毕,应按《江西青原弘济慈善基金会档案管理办法》,将有关材料收集齐全,进行立卷归档。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办理的文书,原件由主办部门立卷归档,相关部门保存复制件。

查阅、借阅、摘抄或复制文书,应按照档案管理法规的规定,履行登记、审批等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江西青原弘济慈善基金会办公室。

 

六、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基金会的制度建设,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印章使用的严肃性,维护基金会的公益形象,依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江西青原弘济慈善基金会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印章刻制、使用、变更和缴销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金会印章包括基金会公章、财务专用章、基金会办公室章和法人名章等。

第四条 基金会、各部门及办事机构的印章,须由基金会办公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统一报批(报备)刻制,严禁各部门、办事机构或相关工作人员私自刻章。

第五条 印章刻就后,由基金会办公室发文启用,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由基金会对外发布相关公告。

第六条 印章保管规则:

(一)基金会公章由秘书长保管;

(二)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保管;

(三)基金会办公室章由办公室保管;

(三)法人名章,若为印鉴使用,则由秘书长委托财务部门专人保管。

第七条 印章使用范围:

(一)以基金会名义向各政府部门、审计单位报送的文件,以基金会名义发布的文件、通知、信函,基金会对外签订的各种项目合同、协议,应盖基金会公章;

(二)基金会用于资金往来、纳税、开具发票时,应盖基金会财务专用章。

(三)以基金会秘书处或者办公室名义向基金会各直属部门和分支机构发送的内部文件、通知、规定等,应盖基金会办公室章。

第八条 印章使用审批:

(一)代表基金会签署的合同、协议、报告、文件,需要加盖基金会公章时,必须经基金会理事长或秘书长同意,方可在文件上盖章。

(二)由经办人申请并经基金会理事长或秘书长签字同意的付款事项,经财务人员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无误后,加盖基金会财务专用章及法人印鉴后予以支付。

(三)各直属部门、各分支机构申请刻制印章,由秘书长批准后交办公室办理刻制。

(四)基金会人员不得携带基金会印章外出,如确需携带的,须经基金会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方可,并需有人跟章。

(五)监印人对未经许可的文件,不得擅自用印。

第九条 介绍信存根填写内容必须和所开介绍信填写的内容一致,严谨在空白信笺或空白介绍信上用章。

第十条 需要制作印模批量用印时,除履行规定的手续外,印章管理人员应负责对印模制作监督及用后及时回收,按规定进行销毁。

第十一条 实行印章使用登记备案制度,记录每次印章使用的目的、部门、人员和时间等信息,登记信息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当名称变更或机构撤销时,印章即行停用。停用印章要发文通知有关单位,并在通知中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印章或伪制印章,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暂停使用的印章,由办公室封存,旧印章在变更新章后上交,或经秘书长办公会批准后销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西青原弘济慈善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七、介绍信、证照保管和使用制度

(一)介绍信管理使用

1、基金会介绍信主要用于工作人员对外联系工作。个人因私事不得使用介绍信。

2、介绍信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3、使用介绍信须经秘书长审批同意。

4、使用介绍信须按内容逐项登记。一般不开空白介绍信,因特殊情况需要开空白介绍信时,须在存根栏内写明使用人姓名,使用完毕后应补注事由及联系单位。如没有使用,应及时交办公室注销。

5、使用介绍信,按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处理;未按程序签字,须追究经办人责任;如情节严重,将严肃查处;

6、介绍信开出后,使用人应妥善保管。如发生遗失或被盗,当事人须承担所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7、办公室应妥善保管证明函存根。

(二) 证书保管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江西青原弘济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证书是指由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给基金会的各类证件、批文等,如:基金会法人登记证、募捐资质证等。

第二条 基金会证书由秘书处指定专人统一保管。

第三条 证书的使用包括借用、复印等,必须填写《证照使用申请单》。如需使用原件,则须秘书长同意。

第四条 证书复印件必须加盖“再复印无效章”。

第五条 证书保管人必须做出登记,认真填写《证照使用登记表》。

第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八、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会对外活动,保障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江西青原弘济慈善基金会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合同是指以基金会名义对外发生资金往来而签订的合同,包括受赠合同(对基金会)、捐赠合同(基金会对外)、委托理财合同和采购合同(不含劳动合同)。

第三条 签订合同之前,应要求对方提供以下材料: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作方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需要与原件核对,并请提供方在复印件上盖章、签字;

(二)合作方业务范围、业绩介绍,自然人从业经历介绍;

(三)捐赠合同或委托理财合同,应请合作方提供相应方案及其可行性报告。

必要时,基金会可委托律师或其他机构对合作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

第四条 除理事长或秘书长外,其他任何人必须经理事长或秘书长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签订合同,

第五条 单次金额不超过一千元人民币或累计不超过三千元人民币的日常办公采购可不签订合同。

第六条 合同一般应具备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可根据情况,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七条 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应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秘书长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签字同意。

第八条 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应经各业务部门、法律顾问、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秘书长、理事长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九条 对外订立的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秘书长或理事长特批。

第十条 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十一条 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按规定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

第十二条 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部、办公室、法律顾问、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其中原件由财务部门和办公室留存。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秘书长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拒绝付款:

(一)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

(二)收款方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三)合作方提供的资料不符合法定或约定要求的。

第十五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应对基金会对外签订的合同内容严格保密。

第十六条 合同保管工作适用《江西青原弘济慈善基金会档案管理办法》之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江西青原弘济慈善基金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九、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会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江西青原弘济慈善基金会章程》及有关理事会决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江西青原弘济善基金会档案(以下简称基金会档案),是指江西青原弘济慈善基金会在理论研究、制度建设、项目运行和日常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或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基金会办公室是基金会档案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起草基金会档案的管理制度和基金会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基金会档案范围:

(一)与基金会设立、变更和终止等有关的各种文件;

(二)基金会因工作需要,与相关组织或个人往来的各种文件;

(三)基金会有关决策、项目、投资、财务、人力等管理运作的各种文件;

(四)基金会有关慈善理论、基金会建设和项目操作等方面研究的各种文件;

(五)基金会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文件。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文件是指包括文字、数据、图像、录音和视频等多种表现形式在内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六条 基金会各类档案原则上由办公室统一保管,但各部门因职责仍需使用的档案文件由各部门负责保管。各部门不再使用的档案,应及时向办公室移交保管并同时提交相关档案清单。

第七条 基金会档案分为非秘密、秘密、机密和绝密四个保密等级,具体档案材料的保密等级由档案制作部门负责人确定,但绝密级档案须经秘书长复核确定。

第八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对基金会档案中记录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秘书长授权,不得向基金会以外的任何机构或人员透露。

第九条 各部门应建立平时归卷制度,及时收集和整理将本部门职能范围的文件材料,部门负责人作为本部门档案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安排专人负责本部门档案管理工作,并接受基金会办公室对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条 所有档案材料应编制档案目录,档案材料编号需要有部门、档案类别、年月、编号、保密等级。各部门具体编号,由各部门根据部门需要具体制定。

第十一条 归档的档案材料质地优良、书绘工整、声像清晰,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保护档案材料的完整性,定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火灾、虫害、破损、油污、褪色、受潮和霉变等造成档案受损。

第十三条 档案借阅:

(一)凡需使用档案者,均须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

(二)部门内部保存的档案借阅,由该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借阅信息本部门保存;

(三)跨部门的档案借阅,由借阅部门向秘书长提交由该部门负责人签署的《申请表》,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借阅,借阅信息由被借阅部门保存;

(四)跨部门借阅期限一般为1天,且仅能在基金会内部阅看,如有复印、延时或借出基金会阅看需要者,须在申请表予以说明,并报秘书长批准。

(五)各部门保存的绝密级档案,借阅须经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

各部门应在每年12月份以前,将以上借阅信息汇总整理后,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基金会档案原则上永久保存,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各部门具体的档案管理办法有特殊规定的;

(二)绝密级以下档案经秘书长批准不需保存的;

(三)绝密档案经理事长批准不需要保存的;

第十五条 档案销毁规则:

(一)档案销毁应编制销毁清册,注明销毁依据或事由,该清册永久保存;

(二)销毁清册须经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签字,方能销毁;

(三)销毁时要有二人以上监销,并在清册上签字。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基金会所有部门,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西青原弘济慈善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十、防火安全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防火法规,结合江西青原弘济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本会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工作人员生命、本会通信设备、文书档案及其他基金会财产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本会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为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落实,本会成立以秘书长为组长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会的防火安全工作。

第五条 本会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办公室主任为本会防火责任人。

第六条 本会各部门应设立义务消防员,以便在万一发生火灾且专业消防队未到达前,能起到在初起阶段把火扑灭或控制火势漫延的作用。

第七条 本会全体职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有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本会防火责任人和各部门防火责任人(由各部门负责人兼任)分别对本会和本部门的防火安全负责。

第九条 各级各部门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是:

(一)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

(二)执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

(三)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处理本会防火安全工作;

(二)制定本会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三)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险与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义务消防员接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应能召之即来,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第十二条 本会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以“预防为主,消防结合”为方针的原则,防患于未然。

第十三条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应经常对全体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和训练。

第十四条 本会工作人员不得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电器,应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对本工作部位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办公室每星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本会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每月定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不定期进行抽查,以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

第十五条 各重要部位放置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等消防器材要有明显标识,保证有效,消防设备及器材不得借故移作他用。

第十六条 对在本会施工的人员,要按规定进行防火安全技术考核,取得合检证方可操作,提出动火申请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作业中需用明火的,经本会防火责任人审核,报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批。要严格办理审批手续,待批准后发给《临时动火许可证》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本会办公例会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十一、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强化员工劳动纪律,维护基金会良好的工作秩序,确保基金会发展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每名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各级管理干部及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员工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员工请、休假的种类分为以下7种:

1、事假

2、病假

3、婚假

4、丧假

5、产假

6、探亲假

7、年休假

第四条 员工请假审批程序

员工请假必须由本人于假前履行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单》,经主管上级批准,并到办公室备案后方可休假,特殊情况事后补办。凡未履行请假手续的休假,按旷工处理,旷工时间超过5天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一)驻会办员工请假,先由办公室主任审批,经秘书长同意,将《请假单》交办公室备案后,开始休假。

(二)驻会部门主管及以上人员请假,必须经秘书长同意并在《请假单》上签字批准后,交办公室备案,开始休假。

(三)秘书长、副秘书长休假须经理事长同意,并安排好工作。

第五条 各种假别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事假

1、 请事假者必须填写《请假单》,3天以内,由部门主管签字,3天以上由秘书长签字,办公室备案。

2、 事假期间扣发当日全部工资。

3、 事假全年累计不能超过12天,超过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二)病假

1、员工请病假连续3天以上者,要持医院证明,并在病愈次日上班时经本部门主管签字,部门主管休病假请秘书长签字后,到办公室备案。无医院证明的一律按事假处理。

2、 当年病假时间超过90天,从超过之日起发给每月500元基本生活费,停发其它所有工资。

3、病假超过90天按待岗处理,待岗重新安排工作。

(三)婚假

员工到基金会工作满1年结婚,基金会给予2周的带薪婚假(自结婚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四)丧假

员工配偶逝亡,可享受2周的丧假。

员工父母、子女逝亡,可享受1周丧假。

奔丧途中往返时间由办公室核定。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产假

1、女员工生育共给产假90天(包括产前假天数)。难产或双生增加产假10天。女员工满24周岁生育为晚育,另外享有15天晚育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男员工在配偶生育后可享受1周带薪休假照顾产妇。

2、女员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可休假15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休假30天。

(六)探亲假

在基金会工作满2年的员工,可以享受以下探亲假:

1、员工探望配偶(夫妻两地分居者),每年给予探亲假1次,假期15天。

2、员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7天。

3、探亲路费报销:火车:路途10小时内按硬座标准;路途超过10小时按硬卧标准;轮船:三等舱;飞机:按火车标准;其他交通工具,如实报销。

4、当年探亲假不能与下年探亲假合并使用。应享受探亲假而当年未能享用者,其探亲假自动取消,探亲假交通费不予报销,假期年终。

5、探亲假休假应经部门主管批准,以不影响工作任务进程为原则,路途时间由办公室核定。

(七)年休假

1、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不能跨年度积累使用。

第六条 法定节假日,按国定统一规定执行,休假时间工资照发。

第七条 作息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130530

第八条 员工必须遵守基金会考勤制度。上班未按时到或下班提前先走(无论是因公还是因私)都必须向主管说明情况,并及时在考勤表中注明原因,请部门主管或秘书长签字确认。办公室处理考勤时,凡未签字注明原因的,一律按迟到、早退或事假、旷工计。

第九条 1个月内迟到(早退)1次,由部门主管提醒员工注意或提出警告,1个月内2次迟到(早退),每次罚款10元;1个月内3次以上迟到(早退),每次罚款50元。罚款均从当月工资中扣发。部门主管级以上干部每迟到1次罚款50元。

第十条 迟到1小时以上而无适当理由者,按事假半天计。

第十一条 考勤工作由人力资源部统一负责,做好员工出勤、缺勤、迟到、早退的统计核签工作。并于每月的第1个工作日将上月员工的《考勤统计表》签字后交财务部。

第十二条 因公连续出差在外2周以上的可休假2天;连续在外4周及4周以上的休假3天。其余时间按规定到基金会上、下班。

第十三条 员工必须遵守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违者将分别处以10100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 工作计划和总结。部门负责人在每月30号前向秘书处提交本月工作总结和下月工作计划。秘书处成员在每月30号前向秘书处提交本月工作总结和下月工作计划。每年120日,秘书处及各部门必须提交正式的本年度工作计划和上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