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青原弘济慈善基金会
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基金会信息公开活动,加强基金会自身的宣传建设,展示本基金会的各项工作,让社会更多的了解本基金会,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会各项事业的快速、稳健发展,进而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以及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秘书长全面领导本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进本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本基金会办公室承担信息公开日常工作,财务部、项目部协助,主要职责是: 一、 拟定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负责拟定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 三、 负责编制本基金会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年度总结等; 四、 协助秘书长对相关处室人员进行培训; 五、 秘书长决定信息公开事项的落实工作,推动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 六、 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妥善保管。 七、 总结经验,积极交流,提高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 本基金会信息通过基金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管理机关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以及其他大众媒体予以公开,所有信息要体现及时性、公开性、权威性、严肃性、 全面性。
第五条 本基金会公开的信息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基金会应当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开的信息数据。
第六条 本基金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 章程和理事会成员信息;
二、 年度工作报告;
三、 财务审计报告;
四、 开展主要公益慈善项目的信息。
五、公开募捐项目的资金募集及使用信息。
六、 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七、 在遵守本办法的基础上可以自行决定公开更多的信息。
第七条 本基金会依据民政部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 会计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符合民政部相关规定。
第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的公益慈善项目,应当公开该公益慈善项目的募捐方案。该项目完成后,应当公开有关的资金使用情况。事后需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同时公开评估结果。
第九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本基金会应当及时维权处理。
第十条 除年度工作报告外,本基金会公开信息时,可以选择报刊、广播、电视或者互联网作为公开信息的媒体。信息公开所使用的媒体应当能够覆盖本基金会的活动地域。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公开有关活动或者项目的信息,应当持续至活动结束或者项目完成。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本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将信息公开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公告实施,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