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青原弘济慈善基金会
关联方及关联方管理制度
为保证江西青原弘济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维护慈善组织的公益性和公信力,根据《慈善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方,包括发起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五分之一以上理事来自该单位)、对外投资的被投资方,以及实际上与基金会存在重大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条 基金会在确认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公允的原则。
(三)、发生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切实履行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
(四)、关联理事、监事和其他关联人回避表决。
(五)、基金会理事会和管理层应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对基金会是否有利,必要时聘请专业审计或评估机构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和报告。
第三条 理事会对关联交易履行决策职责;秘书处负责执行理事会制定的关联交易规章制度及有关决议,并在财务报告和年检报告中披露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基金会出资购买或向基金会销售商品和其他资产。
(二)、向基金会提供或接受需要支付酬劳的劳务。
(三)、有偿代理或有偿租赁。
(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五)、基金会提供贷款或股权投资。
第五条 本基金会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包括:
(一)、向关联方自然人和关联方法人提供担保。
(二)、其他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六条 在本基金会全职工作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薪酬福利,理事、监事受邀参加本基金会会议和活动所产生的差旅报销,以上皆不属于关联交易范畴。
第七条 关联方向本基金会捐赠现金、实物、劳务、专利、无形资产等,且不要求本基金会支付回报的行为,不属于关联交易范畴。
第八条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经本基金会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江西青原弘济慈善基金会
2014年12月2日